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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士班 / 選課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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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本學系學生之選課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辦理。
二、本學系畢業學分數規定如下:
(一)本系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畢業學分定為132學分。
(二)本系承認外系選修學分數至多為16學分。
(三) 修習外系開設之實習課程,承認外系選修學分數上限為本系承認外系選修學分數之
       50%。 
 (四) 本系承認之系內、外選修學分含交換生、訪問學生及雙聯學位學生於國外學校修
        習之學分。
 (五) 本系學生修習外系雙主修或輔系之學分,除已抵免之必修學分數外,其他之應修
        雙、輔系學分數,得認列為本系外系選修學分。
三、具連續性科目之選課依左列規定辦理:
(一)「會計學」成績下學期及格且兩學期平均及格者,始得修習「中級會計 學」。
(二)「經濟學」上學期及格者,始得修習「個體經濟學」;「經濟學」下學期及格者,
       始得修習「總體經濟學」。
(三)須修習「財政學」後,始得修習「所得稅理論與制度」、「消費稅理論與制度」、
     「財產稅理論與制度」、「租稅法」等科目‧
四、本系必修專業科目與選修科目衝堂時,以必修科目優先。選修科目改修習其他選修
       科目,不得以選修課程與必修課程衝堂為由,至外系修習專業必修科目。
五、本系學生因重修或補修,而導致必修與必修科目衝堂時,須以該年級之必修科目為 
       主,學分數須與本系相同或較多者為限,若本系有實習課時,至外系修習之科目亦
       需有實習課始予承認。
六、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因特殊需要,得辦理相互選課,依本校「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
       學生互選課程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七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