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士班 / 雙主修課程規劃
第 1 條 國立臺北大學財政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雙主修設置辦法,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修習雙主修學 位辦法」相關條文規定訂定之。 第 2 條 本系招收雙主修生之標準如下: 以招收前 2 學期之學業成績皆在原班級排名前百分之20以內且學業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。 第 3 條 選修本系為雙主修者,須修滿本系基礎學群全部必修科目學分。 第 4 條 經採認抵免本系基礎學群全部必修科目後,雙主修學分不足40學分部分,須加修本系專業領域選修課程。 第 5 條 具連續性科目之選課,請依本系選課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。 第6條 必修課程低年級不得修習高年級課程,如因雙主修致所選學分數不足時,在不違反具連續性選課之規定下, 得經本系同意上修高年級課程,且以兩門課程為限。 第7條 本系雙主修專業必修科目不得暑修,除應屆畢業生得至外系或外校暑修,以暑修及格後始得畢業時為限。 第8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學生修習雙主修學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 第 9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